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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资助定位 完善资助制度 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日期:2022-01-11 浏览量: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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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修改审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召开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印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就文件出台背景和有关政策,记者采访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规定》的背景和考虑?

答:《规定》2008年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制定,实施以来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博士后基金的规范发展。本次进行全面修订,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高层次人才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科研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型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科研队伍,为他们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是中国特色博士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研人才队伍发展的重要举措,必须遵循中央人才工作指向,与时俱进。二是提高博士后人才培养质量的现实需要。博士后基金是人才基金,是对“人”的资助,是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独立科研生涯起步阶段获得的“第一桶金”,对其创新能力的培养举足轻重。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基金工作迅猛发展。相比2008年,博士后基金资金总额提高了5.6倍,2019年达到9.4亿元;申报和资助人数分别增加了2.1倍和1.6倍,2019年分别为29881人和9834人。适应人才培养要求,切实提高基金资助效益,迫切需要有制度化、科学化的资助机制做保障。三是博士后基金资助工作改革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博士后科学基金工作锐意改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先后两次提升资助标准,在资助类型上实现了站前、站中和站后全覆盖,不断优化资助结构,完善申报条件,改进评审方法,健全管理机制。改革的内容已涉及基金资助工作的方方面面,迫切需要修订《规定》。

本次修订中,我们加强调查研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求,召开多个座谈会,听取设站单位、地方博士后管理部门、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博士后的意见和建议,坚持遵循博士后人才成长规律,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提炼总结现行经验做法,将其上升为规范性制度。接下来,我们还将针对具体的资助类型和管理工作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问:《规定》有哪些新变化?

答:根据实际需要,《规定》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基金资助工作各管理主体职责。规范了各相关部门基金管理职责,明确了地方、军队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和设站单位在基金资助工作中的职责、义务。二是促进创新发展,完善资助类型和内容。明确博士后基金资助为定额资助,划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可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和完善资助项目设置及资助标准,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三是聚焦公正公平,修订申请和评审要求。修改完善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增加科研诚信要求,加强对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的管理,进一步保障评审的公平公正。四是改革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探索实行“包干制”。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由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统筹使用。

问:“包干制”是本次修订的一大创新,在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如何实施?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进一步扩大博士后基金经费使用自主权,探索实行“包干制”。《规定》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特点,对博士后基金经费使用作了三方面的要求:一是申请人无需编制项目预算。二是以信任为前提,实行项目承担者承诺制,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中作出遵守科研作风学风诚信、资助经费全部用于与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等方面的承诺。三是简化流程,下放自主权。获资助人员在既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统筹使用资助经费。

在扩大自主权的同时,我们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在《规定》中对加强经费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方面是明确了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站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规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加强责任监管,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对经费使用情况和设站单位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抽查,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的设站单位和获资助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问:博士后基金资助类型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不同培养目标设定,《规定》对资助类型作了哪些修订?

答:博士后基金自1985年设立以来,从无到有,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博士后人才培养的需要,逐步丰富资助内容,增加资助类型。《规定》将现有的资助类型归并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大类,对两类资助的内容进行了界定。面上资助是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给予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旨在吸引新近毕业的国内外优秀博士进入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创新研究,激励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特别资助分为特别资助(站前)和特别资助(站中)。

同时,为适应博士后人才培养新的需要,本次修订对今后资助类型的调整预留了空间。《规定》明确“基金会根据博士后人才培养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力可能,经商有关部门同意,调整和完善资助项目设置及资助标准,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

问:基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直接关系着资助的公平性,《规定》在这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答:申请条件的修订首先考虑的是对各资助类型的适用性。不同资助类型因资助目标不同,申请条件上有差异。《规定》提炼了各资助类型申请条件中共性的内容,重点对申请人的品德和能力、是否在站、承担项目的性质和情况作了界定。其次,为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各博士后人才资助项目相协调,《规定》新增了两个要求:一是每站同类资助形式只能获得一次,不可重复资助;二是在站期间获得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在国(境)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不得申请。

对申请程序的要求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参照目前国内基金申请的一般程序,结合博士后基金的特点,《规定》作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突出了年度资助指南的指导作用,明确要求以年度资助指南作为申报依据;二是规范了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形式;三是要求申请人必须对科研诚信和经费使用作出承诺;四是规范了博士后基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程序和要求。

问:为保证专家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定》作了哪些要求?

答:博士后基金会历来重视专家评审工作,不断健全评审制度,改进评审方法和手段。近年来,建立了2万多人的评审专家数据库,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更新及信誉管理机制;全面改进评审指标;通讯评审采取专家匿名评审,工作人员全程不可见参评人员和专家基本信息,专家不可见参评人员基本信息;会议评审的专家选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杜绝说情游说;改进学科分组及遴选方法,采用样本系数科学排序,合理设定合并学科数量。

本次修订归纳了近年来我们在专家评审工作中的有效做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评审专家的要求。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丰富了原有的评审原则。《规定》将专家评审原则确立为“科学、公正、竞争、择优”。二是明确了专家评审为同行专家评审,采取专家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形式;三是强调建立严格的专家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公示制度。四是新增了专家回避的情形。通过上述举措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

问:博士后基金会在落实《规定》上有哪些重点考虑? 

答:《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助推博士后基金资助工作科学发展,下一步,为落实好《规定》,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配套政策。我们要针对具体的资助类型和管理工作配套出台实施办法,健全基金资助工作制度体系。二是理顺管理机制。按照《规定》,确立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资助工作宏观管理、统筹协调职责,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的职责。发挥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作用,有效指导当地博士后设站单位开展基金资助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三是发挥设站单位主体作用。指导设站单位积极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为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有效管理基金资助经费,监督经费的使用。四是健全工作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完整的申报系统,方便申请者填报。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博士后研究人员与设站单位的监督。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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