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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蒙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日期:2022-01-15 浏览量: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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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蒙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确地评价蒙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蒙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蒙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蒙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主管蒙药师。

第四条     蒙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申报中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满4年;

(二)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满6年;

(三)具有中专学历,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专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满7年;

(四)经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蒙药学徒人员,连续从事蒙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初级资格满6年。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的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和一定的边缘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发展趋势,并能写出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经验总结。

第十一条工作能力

(一)每年参加实际业务工作不得少于45周;

(二)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独立完成和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三)具有一定的科研带教能力,对蒙药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能结合本专业实际参加开展较先进的新技术。

第十二条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作为参加人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鉴定;

(二)作为骨干人员参加盟市级科研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鉴定;

(三)参与部门开展的先进新技术1项以上,在蒙药实际工作中探索创新实践经验1项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得到同行认可;

(四)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技术专著至少一节;

(五)在蒙药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六)在蒙医药或相关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并被收入论文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六条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七条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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